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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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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未成年子女於受委託監護期間,如何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一事。
個案敘述
有關未成年人林oo由母行使負擔未成年權利義務,並由母將保護教養遷徙等事項委託祖父吳oo監護,現今祖父欲幫孫林oo改姓及改名,該如何申辦一事。

建議處理方式:
一、按民法第1092條規定: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依該條規範意旨與內容,並非無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親權之情形,而是父母一時性地將特定事務委由他人代為行使,受委託人只是輔助父母行使對未成年子女所應負擔之權利與義務,因此父母仍保有親權人之地位,被委託人並無法成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而委託監護實質上乃屬委任契約之一種(林秀雄,親屬法講義,2012年7月2版,頁347-348)。是以,本條所指之委託事項,僅指債法上得以委任之事務,亦即限於事實上之保護、教養之具體事項,以及附隨委託監護之居住所指定權、懲戒權或財產管理之事項等,而不得將具有一身專屬性之親權,移轉予他人行使。
二、另按民法第1059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又依同法條第5項第1款之規定:「父母離婚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爰關於未成年子女改姓、改名非屬可委託監護之範圍,就未滿20歲改姓之適格申請人為父母雙方,縱單方監護仍須雙方約定或至法院申請,而未滿20歲改名之適格申請人則為法定代理人。依前述規定,本案關於委託監護辦理未成年子女改姓之事項,仍應由未成年人之父母雙方,攜帶從姓約定書、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辦理;另未成年人改名事項,則由法定代理人(母)攜帶更改姓名申請書、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來源事務所
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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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