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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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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有關葉先生申請國外入境遷入恢復戶籍案。
個案敘述
葉先生因出境國外滿2年為出境遷出人口,因護照遺失於105年11月25日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入境,入境後遲至107年2月9日始於戶政事務所申請恢復戶籍遷入登記,應如何辦理?

建議處理方式:
1.依戶籍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不為登記,另依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
2.依前述,葉先生於105年11月25日入境,入境3個月內應為遷入登記恢復戶籍,遲於107年2月9日始辦理,依上開規定,已逾法定期限,爰依法先予於罰鍰後,依葉君提憑之入出境許可證,辦理入境遷入登記。
來源事務所
瑞芳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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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