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王先生赴國外與外國籍配偶在當地辦理結婚登記,惟尚未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王先生應先完成國內結婚登記後,再向移民署申請其子女王小弟之定居證,嗣後憑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一、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略以,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及中文譯本並加註「符合行為地法」。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倘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本案例王先生先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相關規定,於國內辦妥結婚登記後,再備齊申請定居證文件後向移民署申請其子女王小弟定居。
三、嗣後王先生憑移民署核發之王小弟定居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辦王小弟初設戶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