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陳女士於102年與蕭先生結婚,分居許久於111年6月15日產下一子,陳女士欲辦理其子之出生登記並表示生父非蕭先生,該新生兒之父應登記蕭先生或空白?
一、設籍本轄陳女士之子出生通報資料,本所經查該名男嬰之出生證明書之〝產婦配偶資料〞為〝無配偶〞與戶役政資訊系統配偶為蕭先生不符,爰致電該男嬰出生之醫院詢問,經調閱陳女士提供文件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切結與正本相符其配偶欄位為空白,該醫院據以通報為無配偶,並表示若欲更正請陳女士提供本人及配偶戶籍謄本當日即可核發新出生證明書。
二、本所電洽陳女士詢問與夫蕭先生是否離婚訴訟中,陳女士表示兩人已分居許久未離婚,其子之生父非蕭先生。依民法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另同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爰請陳女士至生產醫院更正出生證明書之產婦配偶資料為蕭先生後,依上開民法規定,其子之父須先登記為蕭先生,再請其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並經判決確定後,持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更正新生兒之父姓名。
三、陳女士持更正版出生證明書並與分居中之夫蕭先生約定其子從母姓,於法定期限內辦竣本案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