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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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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國人申請與越南國人結婚及離婚登記案
個案敘述
國人姚先生初設戶籍前已與越南籍申女士在越南結婚,初設戶籍後在越南經法院判決離婚,現持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法院離婚判決、婚姻狀況確認書等文件,欲申辦加註配偶姓名、結婚記事及離婚登記。
一、按內政部103年7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301984561號函釋略以,外籍人士歸化國籍後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或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申請加註配偶姓名或結婚記事,應另提具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二、經審視該結婚文件業於107年3月26日經我國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惟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結婚生效日期,爰傳真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證,嗣經該局查復略以,因姚君婚姻尚未經過本處面談通過,依規定無法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生效日期;另查姚君目前已離婚,本案建議姚君於新申請之婚姻狀況證明書上詳細載明結婚日期及離婚日期,經越南外務廳及本處驗證後,由要證單位依權責審核。爰本案由本所轉知申請人須備妥經我駐外館處驗證載有詳細結婚日期及離婚日期之婚姻狀況證明書等文件,經本所審酌符合規定,業已辦竣相關登記。
來源事務所
樹林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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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