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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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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民眾申請變更為行政院核定之新民族別,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民族別。
個案敘述
廖女士原戶籍登記之民族別為泰雅族,欲申請變更為行政院核定之新民族別「太魯閣族」,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
一、按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民族別,指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民族。同法第9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依第2條規定核定新民族別時,已註記民族別之成年人得依個人意願申請變更為該民族別,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
二、次按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6月26日原民綜字第1080040513號函釋意旨略以,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所稱「已註記民族別」係指該新民族別之「原屬民族別」,爰當事人原已註記民族別,其為行政院核定新民族別之原屬民族別者,可申請變更為新民族別,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當事人之父或母之民族別,無須變更。
三、查93年1月14日行政院第2874次院會決議通過,核定「太魯閣族」為原住民族之新民族別,其原屬民族別為「泰雅族」。
四、本案廖女士原戶籍登記之民族別「泰雅族」,依上述規定,可依個人意願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民族別為「太魯閣族」,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為相同民族別,而廖女士之父或母之民族別無須變更。
來源事務所
泰山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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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