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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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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有關受監護宣告人,申辦自然人憑證案。
個案敘述
受監護宣告人○先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至本所申請自然人憑證,法定代理人表示欲使用自然人憑證申請政府相關服務以及銀行開立帳戶,如能申辦將無須多次前往權責業務機關,對其較為便利,希望本所能協助申辦。
一、依據「自然人憑證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憑證註冊窗口受理申請自然人憑證申請時,應查審驗下列事項:(一)申請人是否為本人親自辦理。(二)申請人是否為年滿十八歲之本國國民。(三) 申請人是否於本國設有戶籍且未受監護宣告。
二、本案受監護宣告人○先生,由其法定代理人協同辦理自然人憑證,雖○先生意思表示明確,惟戶役政資訊系統顯示為法院判決確定之受監護宣告者,依上開規定,受監護宣告者不得申請自然人憑證,爰請其向法院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辦理。
來源事務所
五股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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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