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朱先生與逾期居留之越南籍女子阮女士於109年7月2日持憑出生證明書、DNA親緣鑑定報告書,欲辦理於109年6月20日在臺出生之女出生及認領登記。惟生母與國人無婚姻關係,須另檢附生母阮女士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又因目前遇新冠肺炎疫情,阮女士無法回越南辦理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應如何辦理?
一、依民法第1062條第1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另依內政部96年12月7日台內戶字第0960187777號函規定略以,子女於國內出生,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應另提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俾辦理認領、出生登記事宜。
二、東南亞地區女子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案,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5年3月3日領三字第09570003100號函略以,經查東南亞國家(如印尼、菲律賓、馬來西亞、越南、泰國、柬埔泰、緬甸等)均有核發該國人民單身證明及結婚登記證明之制度,故外籍生母於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建議由當事人自行舉證,逕向其原屬國申請相關期間內之單身證明或婚姻狀況證明,並經由我駐外館處驗證。
三、本案因阮女士已逾期居留,且遇新冠肺炎疫情無法返回申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經本所積極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洽詢得知,當事人可委託越南親屬申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寄至當事人國內居住地。
四、朱先生經本所協助提供正確申辦流程,很快順利取得經當地駐外館處(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及中文翻譯之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並於109年7月30日辦竣出生及認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