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本轄居民蕭先生於民國66年間在基隆地區死亡,其家屬一直未申辦當事人死亡登記,且當事人之父母及兄弟皆相繼死亡,戶籍資料記載行方不明人口。
一、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
二、次依內政部95年8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50140374號函略以:「有關死亡證明文件包含醫師出具之死亡證明書,檢察官或法醫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在場親見其死亡者2人以上(以在場親見其確已死亡者為限)之死亡事實證明書。」。
三、本案經函查衛生福利部、社政單位等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查得當事人近年確無任何社會生活軌跡,遂建議家屬得以2人以上在場親見死亡,並以當事人骨灰罈及遺物等相關照片資料佐證向戶政事務所申辦死亡登記。
四、戶所110年4月7日依家屬提憑之申請書、遺物照片及2人以上在場親見其確已死亡之死亡事實證明書,辦妥死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