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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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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本國人民與德國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惟其結婚證明文件中文翻譯本上之外文姓名僅登載德文姓名而未以「英文字母」記載案。
個案敘述
本轄居民張女士(以下簡稱張君)與德國國人芮○克已在德國辦妥結婚並生效,今雙方當事人提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辦理結婚登記,惟其結婚文件中文翻譯本及護照上之外文姓名欄位係登載當事人之德文姓名,其1字母為「Ö」,本所即依內政部函示規定,以護照資料頁底部機器可判讀區(MRZ)之拉丁字母「OE」登載為張君之配偶外文姓名。

一、 按內政部105年6月3日台內戶字第1051202353號函示略以,護照資料頁底部機器可判讀區(MRZ)必須提供姓名(記載於第1行第6~44字母)、國籍、護照號碼等相關資訊,並規定機器可判讀區之文字僅能使用拉丁字母記載,倘該國文字非屬拉丁字母者,須音譯成拉丁字母後才可使用,倘結婚證明文件未以「英文字母」記載其外文姓名,宜請申請人提供外籍配偶之護照影本,並依機器可判讀區中之外文姓名據以登載,以資明確。
二、 故本案雖當事人提憑之結婚文件及護照上之外文姓名非以「英文字母」記載,且當事人亦表示德國僅使用德文而未使用英文,惟依上述規定,張君之結婚登記,其配偶之外文姓名仍將其德文字母「Ö」改以英文字母「OE」登載。
來源事務所
樹林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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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8-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