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本所接獲內政部出生資料通報產婦林小姐於民國109年3月11日產下1子,經查產婦林小姐未婚且為本轄逕遷戶所人口,同時亦為警政機關列管之失蹤人口,戶所及其家人無法與產婦聯繫,出生登記該如何辦理?
一、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略以,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第48條之2規定略以,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第49條規定略以,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及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申請人逾法定期間或經催告仍不為戶籍登記,處以行政罰鍰。」。
二、另依行政程序法78條規定對於當事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第80條規定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第81條規定略以,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三、因產婦現行方不明且已逾法定期限仍未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本所依上開規定催告並經公示送達完竣後,於民國109年6月10日辦理逕為出生登記及代立新生兒姓名,且於所內註記「民國109年3月11日出生之子未報,依戶籍法48之2條經催告仍不為申請,於109年6月10日由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登記,並應依第79條規定科處罰鍰。」,另依「戶政、衛政、警政及社政單位執行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個案通報及查訪作業流程」規定,通報戶籍地警政、區公所、社政及失蹤兒少管理中心等機關追蹤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