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 友善列印
  • 字級設定:
中央內容區塊

案例分享

標題
繼親收養登記後養子女之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廢止登記案。
個案敘述
陳先生與張女士已結婚,今經法院認可收養張女士與其前配偶林先生所生之張小妹為養女,持憑地方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書及裁定確定書等文件,申辦收養登記,其養女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登記事項如何處理?
一、按內政部110年2月17日台內戶字第1100103554號函略以:「……按民法第1077條及1089條規定略以,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是以……養父母於收養登記後已取得親權行使之權利,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關係已不存在,故得於養父母一方辦理收養登記時,同時辦理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廢止登記,……」。
二、查陳先生與張女士已結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認可收養張女士與前配偶林先生所生之未成年子女張小妹為養女,依前揭函文規定,養父陳先生於收養登記後已取得親權行使之權利,當事人之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關係已不存在;故於申辦當事人張小妹之收養登記完竣後得同時申辦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廢止登記。
來源事務所
樹林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3-01-04
相關圖片 相關附件 相關連結
  • 瀏覽人次:0
  • 更新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