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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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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法院已裁定生效之監護宣告案件,如監護人已歿,該如何辦理相對人之監護宣告事宜?
個案敘述
張陳女士於112年3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生效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配偶張先生為監護人,惟張先生於112年1月已歿,尚無法辦理監護宣告登記,故函請家屬依據民法第11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後再辦理戶籍申登。
一、相關法令:
(一)戶籍法第11條規定:「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二)戶籍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三)民法第11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死亡。」
二、處理方式:
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已於112年3月裁定生效張陳女士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配偶張先生為監護人,惟張先生於112年1月已歿,尚無法依據戶籍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由監護人辦理監護登記。本案本所於112年4月26日上午收受司法院索引清冊通報後,立即與張陳女士之長女張小姐電話聯繫,並請其依據民法第1106條第1項之規定,另提請法院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張小姐表示知悉,並將另向法院提起另行選定監護人之訴。
本所亦以函文通知張陳女士之子女共4人,敘明相關戶籍法及民法之規定,並請家屬在完成另行選定監護人後,再至戶政所辦理張陳女士之監護宣告登記。
來源事務所
新莊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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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