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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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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張小姐未婚產子無力撫養,生父未認領且無意願照顧小孩,現有外籍夫婦欲收養該子,應如何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個案敘述
張小姐未婚產子因案反覆入監服刑,自身經濟及自我照顧能力均不足,生父未認領且無意願照顧小孩,經社福團體媒合出養外籍夫婦,委託辦理收養登記疑義。
戶政事務所
建議處理方式 一、相關法令:
(一)戶籍法第31條規定:「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三)民法第1079條規定: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四)戶籍法第8條規定: 「收養,應為收養登記。」
二、張小姐未婚產子因案反覆入監服刑,自身經濟及自我照顧能力均不足,生父未認領且無意願照顧小孩,經社福機構媒合出養外籍夫婦。張小姐與外籍夫婦訂立收養契約書,相關收養文件及其中文譯本經我國駐外使領館驗證,外籍夫婦不便來台,另簽署特別授權書委託社福機構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由於外籍夫婦在中華民國無住所,可向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提交收養聲請。
三、社福機構法定代理人持憑法院收養裁定書、收養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戶口名簿,經我國駐外使領館驗證之收養契約書、收養者外籍夫婦特別授權書,到戶所辦理收養登記。
來源事務所
蘆洲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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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