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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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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國人與非本國女子結婚,如何辦理非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子女出生登記
個案敘述
一、盧先生與越南籍配偶女陳女士於107年10月結婚,其女於108年出生,盧先生於108年3月間持出生證明書等相關文件欲辦理其女之出生登記,但因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須另檢附陳女士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二、盧先生表示:該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如何申請?

一、依民法第1062條第1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另依內政部93年9月3日台內戶字第0930009835號函規定略以:「…有關國人與非本國籍(含大陸地區)女子結婚,其子女出生於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其申辦出生登記,應提憑生母之單身證明文件辦理。…」。
二、有關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之申辦方式可請當事人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文件證明→國外文件驗證說明及文件證明申辦地點項下閱覽,俾暸解相關申請作業程序等事宜。
來源事務所
土城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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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