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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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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當事人父親失蹤、母親亡故,其未成年子女申請印鑑證明,應由何人擔任適格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個案敘述
林姓三姊弟欲辦理印鑑證明,其中2位姊姊已年滿20歲,然而幼弟尚未成年,而三姊弟的父親長年行蹤不明,母親於105年11月2日過世,故向本所詢問如何辦理尚未成年的林姓小弟之印鑑登記?


一、據悉,林姓三姊弟都共同生活在一起,祖父與祖母在鶯歌另處居住,而外祖父母為外國人,皆無與林姓三姊弟一同居住。
二、依民法第1091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及民法1094條:「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 之祖父母。」規定,請2位成年姊姊和祖父母溝通後,共同出具聲明書,由與幼弟共同生活的大姊擔任幼弟之監護人,並於當天立即辦妥監護登記。
三、此案林姓三姊弟的父親被列為失蹤人口、而母親因意外亡故,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林姓小弟之權利義務,再者祖父母未與林姓小弟同居,故依民法第1091條及第1094條規定,由與林姓小弟同居之長姊擔任其監護人,解決林姓小弟身為未成年人卻無適格法定代理人申辦印鑑登記之窘境。

來源事務所
鶯歌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7-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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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7-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