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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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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本轄百歲人瑞林曹○女士死亡多年,惟家屬無法提供死亡證明文件案
個案敘述
本轄百歲人瑞林曹○女士,係百歲人瑞之列管對象。因本身無生育子女,且配偶已於73年1月23日死亡。經本所函文通知配偶與妾所生之子女,並主動與相關家屬聯繫,惟經家屬告知:「當事人已死亡30餘年,死亡證明文件早已不知去向,其餘細節均不清楚。」

處理方式:
一、向相關機關查詢: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殯葬機關查詢當事人之死亡相關資料,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當事人之入出境資料,向健保署查詢當事人之健保投保資料等。
二、函文相關親屬,請渠等提供相關死亡證明文件。
三、在場親見其死亡事實證明文件辦理死亡登記。依內政部95年8年28日台內戶字第0950140374號函略以:「有關死亡證明文件包含醫師出具之死亡證明書,檢察官或法醫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在場親見其死亡者2人以上(以在場親見其確已死亡者為限)之死亡事實證明書」
四、死亡登記:105年11月17日依家屬提供之林曹○女士骨灰罈照片、入塔資料及親見林曹○女士死亡之家屬林○全、高○月2人填具親見死亡事實證明書,辦妥死亡登記。

來源事務所
板橋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7-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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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7-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