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越南籍范○○與陳○○,於104年11月3日持憑中華民國居留證及離婚協議書向本所申辦離婚登記,得受理離婚登記。
處理方式 :
1、相關法令: (1)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2)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3)按戶籍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規定,「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2、處理方式: 本案雙方當事人係在臺無戶籍之外國人,雙方到場持憑中華民國居留證及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得依上述相關法令辦理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