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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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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雙方係在臺無戶籍之外國人,欲協議離婚,應如何辦理?
個案敘述
越南籍范○○與陳○○,於104年11月3日持憑中華民國居留證及離婚協議書向本所申辦離婚登記,得受理離婚登記。
 
處理方式 :
1、相關法令: (1)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2)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3)按戶籍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規定,「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2、處理方式: 本案雙方當事人係在臺無戶籍之外國人,雙方到場持憑中華民國居留證及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得依上述相關法令辦理離婚登記。

來源事務所
淡水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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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