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 友善列印
  • 字級設定:
中央內容區塊

案例分享

標題
徐先生與養父終止收養後回復原姓「楊」,其子女是否須隨同改從父姓「楊」,能否保留原養家姓「徐」?
個案敘述
個案敘述:徐先生於101年11月經法院裁定與養父終止收養後,回復原姓「楊」,徐先生之子女均已成年,其長子係從父姓,若隨父改姓「楊」,必須更換全部證件,非常麻煩,因此要求續從養家姓「徐」。 建議處理方式: 一、依民法第1083條前段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二、次依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改從父姓或母姓。」 三、綜上,徐先生既已終止收養並回復原姓「楊」,其長子僅得選擇從父姓「楊」或母姓「沈」,不得從第三姓「徐」。
來源事務所
新北市板橋區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3-01-04
相關圖片 相關附件 相關連結
  • 瀏覽人次:0
  • 更新日期: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