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王先生104年11月18日在臺北市萬華區辦理回復國籍,隨即持外國護照出境,105年1月13日持憑駐外單位核發未登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欲辦理遷入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1、內政部104年11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41254241號書函略以,經許可回復我國國籍之原在台設有戶籍國民,倘未依戶籍法第17條規定辦理「遷入登記」,其身分為在臺無戶籍國民。駐外館處受理上開國民申辦護照,不得登載其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倘申請人有返臺需要,應同時申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附貼於護照內,始得持憑該照入國。
2、查內政部「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申請回復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王先生係屬於回復國籍經內政部許可後出國,於國外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再持憑我國護照入國之曾在臺設有戶籍者。
3、依上開規定王先生持憑駐外館處核發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且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即可辦理入境遷入。
4、另王先生辦理入境遷入登記後,需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換發登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護照,以持憑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