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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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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原約定由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嗣後母歿父存,舅父得否持母之遺囑,申請監護登記?
個案敘述
個案敘述: 妹妹與妹夫已離婚,二人約定二歲的兒子由妹妹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三年後妹妹去世,妹夫尚在,哥哥依妹妹之遺囑申請辦理其兒子監護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一、 依民法第1093條規定:「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二、 按法務部(79)法律字第18889號函:「按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不因離婚而喪失…由一方監護者,不過他方之監護權一時停止而已,任監護之一方死亡時,該未成年之子女,當然由他方行使或負擔保護及教養 (監護) 之權利義務,倘任監護之一方,先他方而死亡,而以遺囑委託第三人行使監護職務者,則與民法之規定不合,不生效力。…惟於具體個案中仍應參照最高法 院32年永上字第304號及62年台上字第415號判例,視其是否有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情形,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之。」 三、 未成年子女原約定由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母於死亡前以遺囑指定舅父監護,惟經查其生父並無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負擔對於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遺囑雖經法院准予備查,仍無法辦理監護登記。本案應由舅父向法院申請監護判決,俟監護判決確定後再辦理監護登記。
來源事務所
新北市板橋區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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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