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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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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有關受理收養登記案例
個案敘述
某天一位先生前來戶所詢問,表示欲收養其配偶之前段婚姻子女,應如何辦理收養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一、申請對象:
1.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3.受委託人(終止收養登記,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二、應備文件:
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收養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或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附養子女從姓約定書)。
三、注意事項:
1.申請人可持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及上開收養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收養登記。
2.國民身分證同時換發規費每張50元。
3.戶口名簿同時換發規費每份30元。
4.在國外作成之授權委託書,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委任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所附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來源事務所
汐止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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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7-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