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 友善列印
  • 字級設定:
中央內容區塊

案例分享

標題
法院判決確認與法律上父(游父)母(游母)親子關係不存在
個案敘述
設籍本市中和區之游父、游母(以下簡稱原告)係於63年10月3日在台北市內湖區發現游○○(以下簡稱被告),遂將被告納為已有,雖無親生血緣關係,仍至戶政所申報被告為兩人親生子女,但因被告誤入歧途,犯下重大罪行,致使原告終日惶恐不安,向法院申請確認兩人親子關係不存在;又依民法親屬篇修正前之規定,收養未滿七歲之子女時,只需有自幼撫養之事實,並有以之為子女之意思即可成 立,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故法院認定兩造具有法律上擬制之親子關係,然因被告有重大犯罪事實,法院同時依原告請求,終止兩造之收養關係。 本案依規辦理1.親子關係更正父母姓名登記2.出生別更正3.收養登記4.終止收養登記。然在辦理收養登記時,對於收養日期有所疑問,因原告當時是以錯誤文件申報戶口,並非有確切收養書約,電詢法院後,獲知確切的收養日期應在原告撿到被告後,到申報出生這中間,何時認定被告為兩人子女,該日期即為收養日期,本所請原告書寫收養書約後,依該日期登載。
來源事務所
新北市樹林區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2-01-06
相關圖片 相關附件 相關連結
  • 瀏覽人次:0
  • 更新日期: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