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新生兒出生前,父已死亡,應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一、依民法1061條:「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同法1062條:「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302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181日以內或第302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同法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二、次依內政部96年08月20日台內戶字第0960128517號函說明四略以:「……有關婚生子女出生前或出生登記前,父母一方死亡,無法約定子女姓氏者,民法第1089條規定,應由生存之父或母決定其姓氏。……」。
三、查張小姐於109年12月3日結婚,其配偶於110年1月26日死亡,新生兒於110年7月27日出生。依民法規定受胎期間為109年9月29日起至110年1月28日間,該新生兒出生於張小姐婚姻關係存續中(109年12月3日結婚),推定為已歿配偶之婚生子女。另因新生兒父已死亡,無法約定姓氏,張小姐可自行決定新生兒姓氏及名字。
四、張小姐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60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出生證明書至新北市各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如張小姐設籍新北市滿10個月以上(設籍計算: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回推10個月以上),可另備妥本人存摺影本,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同時申請生育獎勵金每胎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