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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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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持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印尼國人,得否直接在臺與我國人辦理結婚登記?
個案敘述
國人蕭小姐欲與印尼籍男子在臺辦理結婚登記,但因疫情雙方無法先到印尼辦理結婚登記,但該印尼籍男子已持有我國永久居留證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詢問本案得否在臺直接申辦結婚登記?
一、查內政部110年6月30日台內戶字第110251918號函釋,印尼為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原則上應先在原屬國辦理結婚登記並通過面談,始得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次查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之規定,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其已具有我國永久居留權之特定國家人士欲與國人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得檢附雙方身分證明文件、結婚書約、國人戶口名簿、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二、依上開規定,本案印尼籍男子已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可由雙方當事人,備妥相關結婚登記之文件(雙方身分證明文件、結婚書約、國人戶口名簿、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直接在臺申辦結婚登記。
來源事務所
土城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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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