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受委任人張先生持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委任書,欲辦理其母李女士之印鑑證明,授權事項僅載明申請印鑑證明之份數及目的,但委任人尚未登記印鑑,應如何辦理?
一、按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6點第1款規定,僑居國外人民得出具委任書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關證明後,委任他人辦理。
二、另按內政部78年12月26日台內字第752990號公告,
僑居國外人民,因不諳國內印鑑作業,致第一次委任 申請印鑑證明,未註明委任申請印鑑登記,其委任內容如無相反或其他意思表示足資認定其未有委任申請印鑑登記之意思表示者,得由戶政人員告知被委任人,先辦理印鑑登記,再憑以核發印鑑證明。
三、本案中,李女士為僑居國外人民尚未登記過印鑑,因不諳國內印鑑作業,委任書授權事項僅載明申請印鑑證明幾份及目的,未提及印鑑登記,經查委任書未有反對委任申請印鑑登記之意思表示,得由戶政人員告知被委任人,先辦理印鑑登記,再憑以核發印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