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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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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生父死亡後認領案,需向法院提起請求認領子女之訴。
個案敘述
丁小姐為外籍人士與我國人李先生,生有一子A,未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而李先生在尚未認領該名子女前意外身故,丁小姐為顧及子女權益,應如何辦理認領登記?
一、96年5月23日民法增訂「生父死亡強制認領子女」之規定,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二、依上述規定,生父李先生在認領登記前亡故,可由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丁小姐向法院提出請求生父死亡後認領子女之訴,俟獲法院勝訴判決後,再提憑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向國內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
來源事務所
汐止戶政事務所
科室
所本部
報導日期
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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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