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鄭先生與陳小姐均為平地原住民阿美族,婚後產下一女,希望能在新北市申辦新生兒出生登記同時取得原住民身分,並為女兒取用傳統姓名及羅馬拼音並列登記,應如何辦理?
一、按內政部106年6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61202276號公告,出生登記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如欲申辦新生兒出生登記同時取得原住民身分,得至戶籍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次按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父母均為原住民,且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從之。」
三、另按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略以:「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四、本案鄭先生與陳小姐均為平地原住民阿美族,欲至新北市申辦新生兒出生登記同時取得原住民身分,依上開規定,得至新北市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父母均為阿美族,新生兒之民族別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應登記為阿美族,並得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4條第1項之規定,為新生兒姓名取用傳統姓名及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