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越南籍陳女士於109年12月取得我國國籍後,於111年1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申請越南姓名之羅馬拼音與中文姓名並列登記一案。
一、 按姓名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1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准。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者,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二、 參照上開規定,陳女士持定居證於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得申請憑定居證上所載越南姓名之羅馬拼音與中文姓名並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