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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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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生父母離婚後再結婚並指定結婚登記日,其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可同日續辦。
個案敘述
民眾沈先生來電詢問幾個月前剛與前妻離婚,現欲再結婚並指定結婚登記日,可否同時申辦廢止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一、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略以:「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二、次按民法第 1055 條第1項規定略以:「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據此,夫妻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父母不再共同生活而須約定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由一方或雙方任之;而離婚後生父母再結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則回復為生父母雙方共同為之,爰應辦理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三、又內政部100年1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00004390號函略以:「基於簡政便民,結婚當事人(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於結婚登記日前3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得申請辦理廢止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於申請當日即完竣上開廢止登記……。」。
四、綜上,沈先生可於結婚登記日(指定日)前3個辦公日內,攜帶結婚登記應備文件,向戶政事務所辦竣結婚登記後,即可續辦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來源事務所
鶯歌戶證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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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