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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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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本國籍男子認領與外國籍女子在臺所生之子及補辦初設戶籍登記。
個案敘述
國人與外國籍女子未結婚而在臺生子,生父欲認領小孩並為其設立戶籍,但生母受胎期間原屬國有婚姻關係且小孩已超過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現由生父母提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判決確定書及與確認親子關係證明文件等,辦理認領及無戶籍人口補辦初設戶籍登記。
一、按國籍法第2條規定略以,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中華民國國籍。次按戶籍法第15條規定略以,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應為初設戶籍登記。再按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第2點規定:「本注意事項所稱無戶籍人口,係指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之國民。」第9點規定:「戶政事務所接到第4點所列有關機關查復之資料,經查如係設有戶籍人口或非法入境人口,應駁回其申請;如係無戶籍人口,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先予敘明。
二、本案經查生父認領與菲律賓國人在臺所生之子,原應提憑翻譯驗證之母受胎期間原屬國婚姻狀況證明(即單身證明)或原屬國法院判決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等文件辦理,但因生母受胎期間原屬國仍有婚姻關係及生母入臺時身分尚有疑慮,致醫療院所無法開立小孩出生證明書,小孩在國內出生,年齡已逾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在臺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屬無籍人口,現生父母提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判決確定書與確認親子關係證明文件等向本所提出申請認領及補辦初設戶籍登記。按上述法規,本所依申請人填具之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申請表分別函請當事人現住地及曾居住地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權責機關協查確認該小孩非失蹤人口、非通緝人口亦非合法或非法入境人口,得推定其係無戶籍人口,且查無重複設籍情事,本所依據相關機關協查資料簽辦後,核准由國人生父辦理認領暨初設戶籍登記。
來源事務所
三重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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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