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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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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申辦遺腹子出生登記
個案敘述
新生兒出生前,父已死亡,父母結婚未滿181天,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一、依民法1061條:「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同法1062條第1項:「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同法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同法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二、次依內政部99年2月5日台內戶字第0990022377號函略以,考量民法第1064條係保護非婚生子女之制度,只須生父與生母有結婚之事實,其非婚生子女即視為婚生子女,爰生父母如對出生證明書所載明之產婦及配偶資料不爭執,亦無反證資料不正確,除生父母於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新生兒從姓或另提具子女從姓約定書者,得無須由生父親自申請或檢具書面證明文件辦理出生登記外,其餘仍依本部93 年7月2日台內戶字第0930007729號函辦理。
三、另依內政部96年08月20日台內戶字第0960128517號函說明四略以,有關婚生子女出生前或出生登記前,父母一方死亡,無法約定子女姓氏者,民法第1089條規定,應由生存之父或母決定其姓氏。
四、查李小姐於婚後未滿181天產下一子,新生兒依前開民法規定無法推定為婚生子女,另查生父於新生兒出生日前已死亡,無法親自申請出生登記或約定子女從姓,爰李小姐應檢具新生兒為婚前同居所生之事實證明文件,據以申報為婚生子女。
五、李小姐於111年4月20日檢具新生兒與生母及內祖母間之親緣關係鑑定報告書、準正書(經配偶父母簽章)、出生證明書、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來所辦妥出生登記(由生母決定姓氏及名字)。
來源事務所
三重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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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2-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