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甲男之母來所詢問,甲男目前入監服刑,惟欲認領其與乙女所生之子女,並約定小孩姓氏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登記,該如何辦理?
一、依據戶籍法第7條、第30條、第47條,認領應由認領人親自申請登記,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得委託辦理。
二、據此,戶政事務所告知甲男之母,將戶所提供之「在監委託書」(其內容應註明委託辦理認領登記、約定姓氏、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登記)及「認領書」,郵寄至矯正機關讓甲男確認文件內容及簽名,並經矯正機關核章後寄回,再由乙女與受委託人攜帶來戶所辦理。
三、案經乙女與受委託人持經矯正機關核章之在監委託書、認領書及相關書證,經戶所主管簽准後,辦理上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