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林小姐欲將未成年子女之戶籍遷至本轄其本人戶內,惟其配偶戶籍已遷出國外,無法即時取得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同意書。
一、相關法令:
(一)依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二)另依內政部95年12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50184779號函規定略以,戶長辦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本即戶籍法授予戶長之權利,無須另檢附當事人之同意書,縱未成年人本人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致無法自行辦理遷徙登記,仍得由戶長辦理之,並非侵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而係以有遷徙之事實為依據辦理戶籍遷徙登記。
二、處理方式:
遷徙如前揭所示係事實行為,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本件未成年子女遷徙案,其母自得以遷入地戶長身分偕同遷出地戶長(得書面委託)辦理其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無須提具配偶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