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國人陳先生與馬來西亞國人方小姐於109年3月20日至戶政事務所欲申辦結婚登記,惟當事人提憑之馬來西亞婚姻狀況證明文件簽發日為108年9月11日,從簽發日起算至申請結婚日期間已達191日,已逾原屬國規定之有效期限(有效期限:自核發之日起150日內有效),致申辦結婚當下應備文件不齊全,無法受理結婚登記。
戶政事務所建議處理方式
一、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略以,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應查驗外籍配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二、依內政部100年7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00147028號函規定略以,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應以「原屬國」開具之文件為原則。
三、綜上所述,本案國人陳先生與馬來西亞籍方小姐於109年3月20日至戶所欲申請結婚登記,承辦人發現方小姐所提具之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簽發日為108年9月11日,惟馬國規定婚姻狀況證書從簽發日起算逾150天後即屬無效,從簽發日起算至申請結婚日期間已達191日,爰該份婚姻狀況證明文件逾109年2月8日即失效力,結婚應備文件不齊,戶所不予受理結婚登記,請其補正。
四、爰本案方小姐仍須重新提具效期內之經駐外館處驗證之馬來西亞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及結婚書約,偕同國人陳先生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