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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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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原住香港居民馬女士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嗣後申請加註結婚及配偶死亡記事一案。
個案敘述
原住香港居民馬女士在本轄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嗣後委託家人申請在其個人記事欄加註結婚及香港籍配偶死亡記事一案。
一、 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2條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
二、 次按內政部 103 年 7 月 15 日台內戶字第 10301984561 號函釋略以,外籍人士歸化國籍後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或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申請加註配偶姓名或結婚記事,應提憑初設戶籍前經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俾利戶政事務所據以登載結婚記事。再按內政部109年7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90122831號公告,初設戶籍前已結婚之當事人,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申請加註配偶姓名或結婚記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 原香港居民馬女士在本轄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惟事後委託家人申請加註其個人記事欄結婚記事,應提憑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如結婚文件登載「符合行為地法」,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授權書及配偶香港永久居留證,另申請加註配偶死亡記事亦應提憑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配偶死亡證明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四、 本案馬女士家人申請加註其結婚記事,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惟對於加註配偶死亡記事仍需回戶籍地辦理。爰馬女士家人業於110年6月17日持憑上揭經驗證之相關文件至本所(戶籍地)辦理加註其結婚及香港籍配偶死亡記事。
來源事務所
金山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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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