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印尼籍S○○女士持載有不實出生日期之印尼護照入境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惟居留期間屆滿後卻逃逸,違法在臺居留期間與本國人陳○○先生同居並產下1女,S○○女士因身分真實性問題無法回國取得身分及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致使女兒遲遲無法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為避免影響女兒日後就學問題,遂主動向主管機關自首,由地檢署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和刑法相關罪嫌偵辦。
一、按內政部104年1月7日台內戶字第1030616639號函釋略以:「……外國籍生母與國人生父在臺生育子女後,該外國籍生母因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或行方不明,致受理機關經調查後,仍無從確認該外國籍生母受胎期間是否與他人有婚姻關係。鑑於戶籍登記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得由行政機關審酌一切情況,依其所得心證認定該項事實,而於符合認領之法定要件時,依認領人檢附DNA親緣鑑定確認為生父之證明資料,准予出生及認領登記。……」。
二、經查詢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外籍配偶資料庫,並無S○○女士有與我國籍男子結婚之紀錄,且又據陳○○先生提憑法務部調查局DNA鑑識實驗室鑑定書,鑑定結果:「研判陳○○極有可能(機率99.99%以上)為S○○與陳○○所生」。依前揭函釋規定,為避免未成年子女身分關係長期懸而未決,影響其權益甚鉅,准予先行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嗣後如有爭議,再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