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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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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出生證明「性別」不詳案件,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個案敘述
王女士提憑記載「性別」不詳之出生證明書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惟新生兒出生不久即死亡,無法提出性染色體檢查結果或診斷證明以確認性別,辦理出生登記。

一、依內政部107年3月28日台內戶字第10704079582號函:「……如出生證明書記載性別不明者,可另提憑性染色體檢查結果或診斷證明書確認為『男』或『女』後,再辦理出生登記。……。」,復依內政部85年8月14日台內戶字第8503798號函略以,雖出生不久即已死亡,仍應辦理出生及死亡登記。本案王女士原應提憑染色體檢查結果或診斷證明書證明新生兒性別,以利本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後再辦理死亡登記。
二、本所爰函請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協調開立出生證明書之醫院提供新生兒性染色體檢查結果或診斷證明書,惟獲該院函復因胎兒週數較小、未在該院產檢或抽羊水,難以判斷性別。
三、復經本所查明當事人生產前,係於其他診所產檢,旋即再函請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協調該診所提供足資判斷該名嬰兒性別之相關資料。經該診所以信件答覆說明:「……胎兒性別疑似女性……無法百分之百確認。」。
四、本所遂函請內政部釋示如何辦理本案出生登記,內政部函復倘申請人因嬰兒死亡未能提出性別證明文件者,依法務部108年1月4日法律字第10803500090號函意旨,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
五、本案王女士因未能提出新生兒性染色體檢查結果或診斷證明以確認性別,本所本於職權,依產檢診所查告事證,將新生兒性別欄位登記為女性,並辦理出生登記完迄。
來源事務所
淡水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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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