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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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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推定與前夫所生之婚生子女如父母雙方無法約定子女姓氏從父姓或從母姓,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個案敘述
當事人106年12月份經法院調解與前夫離婚,當事人○女士於107年中旬產下一子, 新生兒之受胎期間為106年11月初至107年3月,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因此推定新生兒為○女士與前配偶所生之婚生子女;惟○女士表示因與對方離婚後關係不睦已無法取聯繫,無法約定新生兒之姓氏,希冀戶所協助辦理出生登記。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次按戶籍法第49條第1項定略以;「……,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另按內政部106年8月31日台內戶字第1060433355號函略以:「……,為保障兒童最佳利益,當事人父母之一方已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無法約定新生兒之名字,經戶政事務所催告另ㄧ方仍不協助辦理時,得由申請辦理出生登記之父或母決定新生兒之名字。」。綜上,為保障新生兒之權益並正確戶籍資料,戶所函請申請人○女士前配偶於一定期限內與申請人於新生兒之從姓約定書上約定新生兒姓名並簽名,倘屆期未至,將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新生兒姓氏,並由申請人決定新生兒名子。後逾函告期限○女士前配偶仍未與申請人約定新生兒之姓氏,遂由申請人○女士於戶所抽籤決定從母姓,並由申請人決定新生兒之名字,順利辦妥新生兒之出生登記,協助維護新生兒之權益。
來源事務所
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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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