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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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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泰國籍生母與國人生父在臺生育子女後之出生及認領登記。
個案敘述
一、國人彭先生於107年10月12日持憑出生證明書、DNA親緣鑑定報告書及未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辦理與泰國籍生母於106年10月27日在臺出生之女出生及認領登記。

二、彭先生表示目前該名女嬰由其與家人共同照顧,惟因泰國籍生母不願提供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以致該名女嬰迄今未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

戶政事務所建議處理方式:

一、按民法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二、另按內政部104年1月7日台內戶字第1030616639號函釋略以:「……倘外國籍生母與國人生父在臺生育子女後,該外國籍生母因受胎期間婚姻狀況取得困難或行方不明,致受理機關經調查後,仍無從確認該外國籍生母受胎期間是否與他人有婚姻關係……是類個案『就被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認領要件之證明標準宜適度調整以符實際,亦即得由行政機關審酌一切情況,依其所得心證認定該項事實,而於符合認領之法定要件時,依認領人檢附DNA親緣鑑定確認為生父之證明資料,准予出生及認領登記……」

三、本案經發文通知泰國母籍生母後,生母透過通譯人員表達因工作不便請假來臺與生父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

四、彭先生於107年12月14日另提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另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則因生母人在國外無法約定暫不辦理。
來源事務所
土城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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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9-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