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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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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王小姐與配偶共同收養弟弟未成年長子,養子如何從姓?
個案敘述
個案敘述: 王小姐弟弟離婚後死亡,遺有一未成年長子,王小姐與配偶有意共同收養,且已獲法院裁定確定在案,養子可從母姓嗎?收養登記後可否變更從養父姓? 建議處理方式: 一、 按民法1078條(收養之效力(二)-養子女之姓氏)「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復按同法第1059條(子女之姓)2項至第4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 父姓或母姓。前2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二、 本案王小姐與配偶共同收養弟弟未成年長子,依上開民法規定,於收養登記時,可以書面約定從養母姓,於收養登記後於養子未成年前,得由養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養父姓;至於養子成年後則得由其本人至戶政所申請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來源事務所
新北市金山區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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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