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 友善列印
  • 字級設定:
中央內容區塊

案例分享

標題
聲請人連○○為其受監護宣告相對人連○○申請監護宣告之登記。
個案敘述
聲請人因相對人生病治療未見起色,近日甚已經精神障礙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經聲請人連○○持憑法院判決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於100年6月17日來戶政事務所辦理相對人連○○監護宣告之登記,本所配合辦理特殊註記。            
來源事務所
新北市雙溪區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1-06-17
相關圖片 相關附件 相關連結
  • 瀏覽人次:0
  • 更新日期: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