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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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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日前接獲吳先生電話詢問在家生產如何申報戶籍?
個案敘述
本案當事人陳○○小姐自述於台中租屋處自行產下一名女嬰,因女嬰非在醫院、診所出生,故無法提出出生證明,如何申報戶籍?



建議處理方式:
一.依內政部98年1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80013245號函規定,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親子關係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上開規定係為因應「產婦」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致無法提供出生證明書所訂立之替代措施,合先敘明。
二.查本案當事人陳○○小姐於103年11月離婚,迄今未曾再婚,於105年4月初在台中租屋處自行產下一名女嬰,因無法提出出生證明,如何申報戶籍?因陳○○小姐自述目前獨自在台中工作,無暇照顧女嬰,日前,將女嬰委由本轄成功里保母代為照顧、撫養,每月會不定時北上探視小孩。為維護新生兒權益及確認其身心狀況,本所於8月中旬派員會同市府社會局蘆洲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社工○先 生一同至女嬰現住地本轄成功里進行相關訪查(視),並將訪視結果作成紀錄。
三.依上述函釋規定,另請產婦陳○○小姐提憑與女嬰於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及戶口名簿等文件申報出生登記,其「親子鑑定報告書」不可由生技公司出具。

來源事務所
蘆洲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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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7-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