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個案敘述 :
本案王○○為成年人,其係我國國民林○○之非婚生子女,今林○○欲與其生母偕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王○○之認領登記,應如何申辦?
戶政事務所 建議處理方式:
按民法第1065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同法第1066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另按法務部101 年3 月1 日法律決字第10000040370 號函釋略以:「生父之認領及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認領之否認,依民法第1065 條第1 項、第1066 條規定所發生之效力,倘欲 為戶籍登記,戶政機關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6 條、第40 條、第43 條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
本案林○○依戶籍法第30條規定自得為認領登記之申請人,惟依上開法律及函示之意旨,且非婚生子女王○○亦得為否認認領之訴之原告,自應得知王○○對於林○○之認領有無反對之意思。
基於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於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本所以電話向被認領人確認是否知悉被認領之情事後,再辦理認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