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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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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有關國人在大陸地區死亡,因無法提憑死亡證明書,在台親屬如何申辦其死亡登記?
個案敘述
謝女士之子謝○○在大陸地區死亡,因非在醫院死亡,無法提具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來電詢問,應準備那些文件辦理死亡登記?

處理方式:
按戶籍法第14條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第8款規定略以:「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另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略以:「……證明文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按內政部93年7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函略以,國人在大陸死亡,因其非在大陸地區醫院死亡,所以無法提具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亦無法提憑法院相關單位開立之屍體相驗證明書等等。如經查明確無法提出大陸地區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文件,可憑載明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資料之埋葬許可證明或火化許可證明或骨灰存放之相關證明文件,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後,據以辦理死亡登記。
謝○○在大陸地區已死亡,依上開規定,請謝女士提憑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死亡登記。

來源事務所
蘆洲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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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