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 友善列印
  • 字級設定:
中央內容區塊

案例分享

標題
國人潘先生喪失我國國籍後,先後取得德國及美國籍,現欲回復我國國籍,其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應如何提憑?
個案敘述
個案敘述: 一、本案潘先生之外僑居留證登載國籍係美國,與經內政部核准喪失我國國籍時,擬取得之外國國籍為德國不相符。 二、另案附之美國蒙哥馬利縣警長部門所核發無犯罪紀錄證明,僅為美國地區性之無犯罪紀錄證明。
建議處理方式: 一、經內政部來函表示潘先生如兼具有德國國籍,應補提德國之無犯罪紀錄證明,如未取得或已喪失德國國籍,亦請補提未取得或已喪失德國國籍證明文件。本案潘先生因現仍兼具德國國籍,故仍應繳驗德國之無犯罪紀錄證明。 二、潘先生所提憑之美國蒙哥馬利縣警長部門所核發無犯罪紀錄證明,僅為美國地區性之無犯罪紀錄證明,與國籍法規定不符。故本案須提憑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所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方與國籍法規定相符。

來源事務所
板橋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1-02-21
相關圖片 相關附件 相關連結
  • 瀏覽人次:0
  • 更新日期:201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