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 友善列印
  • 字級設定:
中央內容區塊

案例分享

標題
申請於已成年子女個人記事補填20多年前離婚時監護權約定內容。
個案敘述
一、個案敘述: 龔○○女士與杜○先生於民國71年離婚時在臺北市某戶政事務所,雙方在離婚協議書約定由夫杜○取得三名子女監護權,但當時未有監護權記事註記,且雙方於離婚數日後因故變更監護權約定,杜○先生立同意書改由龔○○女士取得監護權,並未至戶政事務所再做變更登記,直至子女成年後,因杜○先生個人特殊需求,需證明三名子女於成年前非由其監護,由龔○○女士持雙方當年簽訂的監護權變更同意 書,申請於已成年子女個人記事補填監護記事。 二、處理方式: 依內政部98.6.1修正「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應於被監護、輔助、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戶籍上記事,於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期間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但已成年子女是否適用不無疑義。 經請釋新北市民政局,於北民戶字第1001638075號函暨內政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682號函,旨揭為考量申請人所提需求事涉監護關係之確認,核准於雙方離婚登記之除戶簿頁及已成年子女現戶戶籍資料補填71年6月x日由父監護及71年6月x日變更為母監護之記事。
來源事務所
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2-01-17
相關圖片 相關附件 相關連結
  • 瀏覽人次:0
  • 更新日期: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