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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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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當事人鍾○華(原姓名鐘○華)於民國42年間遷入本轄時,姓氏「鐘」被過錄錯誤為「鍾」氏,當事人也以為「鐘」和「鍾」系同一字,如此一直延用60多年。
個案敘述
鍾○華(原姓名鐘○華)於民國42年間遷入本轄時,姓氏「鐘」被過錄錯誤為「鍾」氏,當事人也以為「鐘」和「鍾」系同一字,如此一直延用60多年。其弟鐘○裕因辦理繼承登記被地政事務所退件,又因鍾○華其子孫也都使用姓氏「鍾」氏,如此若要申請更改將造成鍾○華本人及其子孫很大困擾,遂申請本所能提供法令規定,可以主張不更正姓氏之權利。
 
處理方式:
本所依內政部83年5月23日台內戶字第8302600號函釋:「有關鍾○宗先生不願更正為『鐘』姓,陳情准予繼續延用『鍾』姓一案,與民法第1059條及戶籍法第36條規定不符,案附資料,當事人民國35年初次設籍時,戶政人員誤將其『鐘』姓過錄為『鍾』姓,一直延用40餘年,82年11月19日戶政事務所發現錯誤,即逕予更正,造成當事人困擾。嗣後類此案件,應先通知當事人申 請,不宜由戶政所逕行更正。」函復申請人鐘○裕知照。

來源事務所
新店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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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