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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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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舊有建物如何申請初編門牌登記?
個案敘述
謝先生於私有土地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舊有建物,擬申請初編門牌登記。


一、 相關法令:
(一)「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戶政所申請門牌編釘或改編……二、未編釘門牌或改建之建築物。……」。第2項規定「違章建築暫編為鄰近房屋門牌之附號門牌。但鄰近無門牌號次者,得依其實際坐落位置,暫編附號門牌。」。
(二) 「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未經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之建築物,內部具有生活所需基礎設備及適度活動空間,並有獨立出入口可供進出者,於申請門牌時,現住人應以地面樓層向戶政所申請門牌初編,並編釘為鄰近合法建築物門牌之附號,鄰近無門牌號次,得依其實際座落位置,暫編依序門牌之附號。」。
(三) 另依前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申請地面樓層初編門牌,應檢具或提供下列資料: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其土地使用分區另有管制規定時,應取得所屬主管機關同意之文件。
建築物坐落位置地段號。
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經公證土地租賃契約書。其承租公有地者,應取得管理機關同意之文件。如屬共有土地,應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文件。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但公同共有土地,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同意之文件。
二、 建議處理方式: :
(一) 謝先生擬申請初編門牌之舊有建物,經現場勘查,該建物內部具有生活所需基礎設備(例如:臥室、廚房、廁所等)及適度活動空間,並有獨立出入口可供進出。
(二) 另查該舊有建物坐落之土地係為私有地,土地使用性 質符合相關規定,惟土地所有權係由多人所持分,經向申請人說明,由申請人向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同意書後,本所依相關門牌作業規定予以暫編鄰近門牌號次之附號。

來源事務所
淡水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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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