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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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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大陸地區人民與國人在大陸地區結、離婚,因其未入境尚未辦理該項登記,今另與國人結婚,其前次婚姻應如何辦理?
個案敘述
依內政部 94 年 1 月 10 日台內戶字第 0940072063 號函略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登記結婚又登記離婚,該大陸地區人民不以「團聚」事由申請來臺,戶政事務所可受理其結婚登記,並接續辦理離婚登記。故 毛 小姐可授權委任其現配偶辦理前其次婚姻登記。
來源事務所
新北市汐止區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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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5-02-12